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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
(长府发[200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进行综合整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设置、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发布者),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的重点: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和顶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临街庭院设置、悬挂的广告及张贴、涂写的各类广告。
  三、发布者在本通告第二条综合整治重点位置设置、悬挂、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批准,并做到户外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要求的内容相一致。
  四、经批准设置、悬挂的户外广告,出现歪斜破损、陈旧脱色、掉漆丢字、空板、灯光显示不全的,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复、修饰。
  五、未经批准或者超过审批期限设置、悬挂的户外广告的,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六、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涂写的各类广告,户外广告发布者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自行清除的,由电信部门、各寻呼台暂停其使用在张贴、涂写的广告中标明的电话号码、寻呼号,在暂停电话号码、寻呼号使用期间,发布者接受处理的,电信部门、各寻呼台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恢复其电话号码、寻呼号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寻呼号使用所需要的费用由发布者自行承担。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发布者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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