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管理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与省教委共同管理云南民族学院。
(八)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办相应事务;组织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和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管理民委所属文化宣传事业单位。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文物、民族古籍的抢救、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十)根据党在新时期民族上层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民族上层工作的领导,做好民族上层人士生活、参观及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地、州、市民族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十二)组织协调民族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外文化交往,积极做好引进外资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省民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指导和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拟定全省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城市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建立和变更及识别民族等有关事宜,做好在昆民族上层人士生活、参观学习等有关工作。
组织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民族工作研究,组织协调开展对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兄弟省区市民族工作的动态和经验,研究周边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情况,联系有关学会、科研部门和专家、学者,负责省民委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
(三)经济发展处
综合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特殊政策措施;管理民族专项资金及信贷资金;组织督促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其优惠政策的实施;协助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及经济合作,积极做好引进外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及负责省民委挂钩扶贫工作;负责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工作,负责协调“兴边富民行动”计划在云南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