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
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设置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全省民族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确保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拟定全省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法规。
(三)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办理有关民族识别、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建立和变更的有关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建10周年庆祝活动。
(四)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协调各民族间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开展对少数民族人权状况的调研和对外交流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省民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及党群工作。
(六)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有关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特困县、边疆县、散杂居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政策;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做好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