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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 
(沪价行[2000]153号 沪财综[2000]45号 2000年7月17日)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沪药监政[2000]046号《关于要求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后原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等三项收费划转你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
  大中型企业每证600元
  小型企业每证300元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
  批发企业每证300元
  零售企业每证200元
  三、《制剂许可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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