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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使用按省政府黑政函[2000]75号批复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授予、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进行。
  授予是政府对经营现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客运经营者有偿出让经营权的一种方式。
  招标和拍卖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平竞争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资格的政府有偿出让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 授予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资格的程序:
  1、由经营现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经营者,向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内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客运交通工具、场地、司乘人员及技术力量;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经营活动等情况。
  3、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据资质审查的结果做出批复。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 5年。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经营者可提出延长经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经营权转让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转让,是指已获得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将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使受转让经营者获得经营权。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转让应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组织下,履行审批手续,并签订转让合同,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四条 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部分权利转让时,应将出让期限减去受转让经营者已经营年限,所余年限为受转让经营者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受转让经营者经营客运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持有合法证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设施和固定场所;
  5、有符合技术、安全规定和档次要求的客运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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