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2000]42号 2000年7月5日)
近接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0]80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公布取消上海的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共计五项,分别涉及交通、公安等部门,具体项目如下:
收费项目 出台的文件
1、汽车维修业管理费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40号、市政府令第51号
2、机动车转籍、过户手续费 沪价涉[1992]191号
3、上门验车、考试手续费 沪价涉[1992]191号
4、占路许可证标牌租用费 沪价涉[1992]191号
5、驾驶员教育费 沪价涉[1992]191号
二、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应责令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要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