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盐酸洛美沙星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工字[2000]216号 2000年7月13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了继续整顿药品价格秩序,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的政策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7月20日起降低我省市场盐酸洛美沙星胶囊等部分药品价格(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品种,除进口和进口分包装的外,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在湖北省内市场销售的,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价格的,按原价格执行不变。
二、本通知所列品种,不论其药品的商品名如何,一律以本通知中所列的化学药品名称为准(已标明商品名的除外)。
三、本通知所列品种,有其他规格(包括含量和包装不同等)的,有关的生产企业必须在8月10日前向湖北省物价局重新申报,未经申报批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也必须按合理比价原则予以降价;符合国家计委规定可实行单独定价的品种,有关生产企业也必须在8月10日前向湖北省物价局重新申报,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按本通知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