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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大桥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禁止下列车辆从海沧大桥通过:
  (一)非机动车辆;
  (二)摩托车;
  (三)运载石子、沙、煤、土、垃圾等未经集装化处理的车辆;
  (四)装载机、压路机、履带车、铁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可能影响大桥结构安全的车辆;
  (五)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
  (六)超过限制载重标准的车辆。
  前款规定的限制载重标准为汽车单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000千克,平板挂车单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20000千克。
  第十一条 禁止行人在海沧大桥车行道通行。游客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具体规定由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海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桥桥下设计净空高度和船舶、设施高度,结合船舶吃水和当时潮位,控制船舶、设施从桥下安全通过。

第三章 通行收费

  第十三条 海沧大桥实行车辆有偿通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按照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海沧大桥车辆通行费实行单向收费,由大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征收。通过大桥的车辆在海沧大桥收费站缴纳。
  第十五条 通过海沧大桥的车辆,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减征、免征通行费的,予以减征、免征。
  第十六条 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缴纳:
  (一)收费站现金购票缴费;
  (二)办理不停车缴费;
  (三)购买月票按月缴费。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应接受交通、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
  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养护、维修计划,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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