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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大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厦门市海沧大桥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2000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海沧大桥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海沧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好,保障海沧大桥的交通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沧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 海沧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通过海沧大桥的车辆驾乘人员、游客必须爱护大桥,服从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沧大桥的路政和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工作以及大桥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派驻海沧大桥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驻海沧大桥的武警部队负责守护大桥,保卫大桥的安全。
  驻海沧大桥的公安治安检查站以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主,协助维护大桥的治安秩序。
  驻海沧大桥的公安交警负责维护大桥的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安全畅通。
  第六条 海沧大桥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大桥的养护维修和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工作,驻海沧大桥的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章 通行

  第七条 车辆过桥应当按照海沧大桥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行驶。
  第八条 海沧大桥主桥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立交桥匝道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遇有交通标志、标识时,应按交通标志、标识上所示的限速行驶。
  第九条 车辆在海沧大桥上不得擅自停车。车辆在桥上抛锚的,应尽量离开车行道,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在车后80米处设置紧急停车标志,不得在现场维修,应立即报告公安交警将故障车辆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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