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应当退货。
3. 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当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单位调整。
4. 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按合同约定进行。第十六条 判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坍落度、拌合物质量以进场验收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不予年审。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市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不予年审。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进场验收不合格、试块检验不合格以及配合比的设计存在问题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不予年审;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有关法规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存在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取样送检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等偷工减料行为的,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