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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水泥、外加剂出现不合格时,应及时报市、区主管部门,并附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选用获得市主管部门颁发《核准证书》的外加剂和大型(年生产能力在100万吨以上或单窑日生产能力2000吨以上)旋窑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小型旋窑水泥和袋装水泥。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必须取得《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检测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技术标准、合同等的要求设计配合比,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抽检预拌混凝土质量时,可以同时对配合比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报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楼操作人员、材料员、试验员等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中的规定,并定期(每半年一次)由市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交接单》上会签。 验收内容包括:
  1. 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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