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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深建材[2000]9号 2000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工程施工、监理、建设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宝安、龙岗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施行。特区内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配合比、试块强度等原始试验记录,并按月向市、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每月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比对试验。抽检和比对试验结果按月书面报市、区主管部门。
  3.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市、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五条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社团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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