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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民间投资不论以何种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质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全面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
  我省民间投资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必须实行“低门槛”政策,促进和引导其快速发展。
  (一)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启动。1、民间投资者成立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其注册资金的多少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它民营企业,可试行登记制。新办企业所需的行业许可证等,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冠名,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重名,工商管理部门要尊重投资者的意愿。2、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它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使用。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或依法作其它处置。属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用地,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也可以分期或延期付款。3、民间投资项目建成后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要与国有投资项目一样,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4、民间投资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的水、电、气、运和通讯设施等,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收费标准与国有投资项目相同。从2000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投资项目不再征收电力增容费,并按国家现行用电贴费标准给予50%的优惠。5、涉及向消费者收费的民间投资项目,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时核定价格,合理确定收费标准。6、政府以公路或城市道路两侧开发权、特许经营权等吸纳民间投资的,要保证按承诺兑现,确保民间投资项目的及时启动。
  (二)为重点鼓励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提供特殊优惠政策。1、对进入市、县政府批准的开发区集中连片开发的投资项目,比照执行省级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建立一定时期内“零收费”政策区域,除国家税收和政府基金外,不征或全额返还应收费用。2、对投资建设国家和省鼓励类产业的项目,以及投资达到一定限额的骨干项目,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用进入成本,排污费返还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3、企业用盈利扩大投资并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保证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基础上,经地方政府同意,地税机关审核,对再投资部分酌情减征所得税。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技改投资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比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5、民营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照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投资兴办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企业,免征营业税三年,并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6、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办厂开拓国际市场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7、对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民间投资者,按照“一厂一策”原则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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