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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二)面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推荐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优先安排。
  (三)采取私募方式筹资。少数公益性重点项目,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吸纳个人、个私企业法人参股方式筹集资金建设,通过项目受益或经营收益给予民间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
  (四)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省经济技术升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和担保基金等,也要予以大力支持。
  (五)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技术代投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本金。
  (七)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组织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
  (八)建立重大项目优先制度。各级政府要打破所有制界限,推荐一批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争取银行优先贷款,必要时政府可帮助协调落实贷款担保。
  四、大力创新民间投资方式
  民间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投资方式和法人组成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要切实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一)对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由本省和外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自行建设和经营,鼓励投资者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方式共同投资经营。
  (二)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投资额较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公益事业项目等,根据“谁投资、谁收益”和“联合建设、共同负担”的原则,可采取政府牵头,民间资本与政府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和经营。
  (三)对于社会效益较大、群众自愿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由政府出面组织,通过捐资形式建设。捐赠人的捐赠额,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四)积极推行BOT或TOT方式。有些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建设—经营—转让方式(BOT),由民间投资建设,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有些已经建成的公益性项目可通过转让—经营—转让方式(TOT),由政府将项目产权和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协议期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再将产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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