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关于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皖政[2000]27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有了一定的增长,但与全国尤其是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是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力度不够,对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规模限制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紧迫性和战略意义的认识
民间投资即非国有投资,是指本地和外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非国有投资单位的项目投资行为(本《意见》所指的民间投资不包括外商投资部分)。实践证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推动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加快我省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在继续增加国有投资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在重视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同样重视发展民营经济。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已有一定的民间资本积累,而且省外资金流向我省的潜力也很大。因此,迫切需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造环境,以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鼓励、吸引民间投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唯成份论”的观念,平等对待国有投资和民间投资行为,给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以更多的关心、服务和指导;根据财力可能,对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转变金融资金使用上的传统观念,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渠道;放开投资市场,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一切可以投资经营的事业;坚决制止向民间投资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并尽可能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
从现在起,投资领域中除国家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外,要全部对民间资本开放。国有经济要逐步从一般竞争性行业和大多数中小企业退出,今后原则上不再以国有独资形式投资竞争性项目,这些领域主要是引导民间投资者来经营。对预期有收益或通过建立收费机制可获取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参与投资。对过去依靠申请财政拨款建设的一般性项目,只要有经营收益的可能性,都应面向投资市场招商。已由政府投资建设而尚未建成的在建工程,以及政府已筹措到部分资金(包括国债资金)但尚有投资缺口的项目,只要条件具备,都可以吸纳民间投资入股建设,或者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更投资法人,转让给民间投资者建设和经营。民间投资主体有权依法选择投资项目,依法取得资源开发权,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对其投资行为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