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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6、有条件实行政务窗口化的机构,尤其是涉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务窗口,尽量减少办事环节或把办事环节转化为流水作业,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7、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建立受理告知制度,在群众上门办事时,办事人员应把办事的有关要求一次告知清楚。所有办事人员有义务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咨询。
  8、办理公开政务的人员应当挂牌服务,公开其姓名、职务,让群众了解办事人员的身份、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和机构。
  各级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为了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陈培忠任组长,副省长李汉柏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省监察厅厅长段金堂任办公室主任。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抓好这项工作。
  1、组织、民政部门。重点抓好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2、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实施政务公开方面的评估、考核和奖惩。
  3、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实施政务公开的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报道政务公开的经验、成效和群众的要求,为政务公开提供舆论氛围。
  4、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和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5、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实施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与开展行风评议、创建文明行业、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促进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省直各单位和各地(州、市)、县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省直各单位除自身实行政务公开外,还要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对公开的项目、程序等业务性的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并进行审查,保证政务公开内容合法、规范、具体、真实、统一、有效。各地(州、市)、县要抓好所属各部门和街道、乡镇的政务公开的组织工作,积极、主动地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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