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许可、发证、办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应将其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工作纪律、投诉渠道予以公开。
4、重大人事事项。政府人事任免结果,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的条件、程序和结果,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程序等应予公开。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事项。要将法定依据、种类、标准向社会公开,将作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向处罚对象公开,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
1、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事项。涉及对农民的收费依据、标准,对农民的服务项目、价格、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提留及统筹经费使用情况,应予公开;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依据、经费主要用途必须公开;对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经费主要用途,要及时公开。
2、救灾、优抚、扶贫事项。国家救灾款物及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使用情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情况,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予公开。
3、社会保障事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情况,应予公开。
4、工程招标投标事项。省重点工程及达到法定标准数额的建筑工程,其施工项目(包括主要装备、材料采购)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并公开投诉电话及受理机构。有条件的工程设计项目也要逐步实行招投标。
5、涉外服务事项。对外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涉外服务机构名称、外商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时限、监督电话等,应予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1、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尽可能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2、规章事项、行政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事项、工程招投标事项应当在报刊上公开。
3、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政审批、许可、发证、办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办事场所公开。
4、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办事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或采用触摸屏等形式展示公开项目的办理程序、时限、条件及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5、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中小学校及基层执法单位应将涉及农民、企业、居民、学生负担事项,救灾、优抚、扶贫事项及社会保障事项,在政务公开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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