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惠政府
1、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规范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从有利于推动危陋住宅改造出发,从宽确定规划条件。
2、市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经批准进行改造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新建住宅建筑面积在《设计标准》以内的部分免收市政配套费、公建配套费、公建地费、人防结建费、中学增建费、碴土处置费。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简陋住宅,经批准进行改造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原拆原建面积部分免收市政配套费、公建配套费、公建地费、人防结建费、中学增建费、碴土处置费;超出原拆原建面积且在《设计标准》面积以内部分,上述费用减半征收。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届时的政策执行。
5、危陋住宅改造,原用电指标结转到改造后的住宅并免收电贴费;需增容的,其电贴费按规定收取;原有供暖、燃气的住宅,其集资费按面积差额部分计算收取;原无供暖、燃气的住宅,其集资费按规定收取。
6、危陋住宅改造涉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幅度的减半收取。
7、非个人原因,并在它处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如在改造前购房,仍可享受98年房改优惠政策。改造后的新建住宅进行交易市场时,按完全私产房对待。
8、危陋住宅改造安置原居民所占用的土地按行政划拨方式管理。危陋住宅改造,按单位自拆自建工程办理报建、土地、拆迁等手续。
六、具体要求
1、拆迁安置用房的安置方案、建设标准,应报市危陋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危陋住宅改造设计标准确认证明》,凭确认证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危陋住宅改造原则上只限于单栋住宅项目,但对危陋住宅相连的房屋可以同时改造,非相连的房屋或成片的旧城改造按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3、经鉴定属危房的要限期改造,但由于规划条件的限制近期不能改造的,应采取加固等其他措施;属简陋住宅的可按规划整体要求局部先行改造或随成片开发时改造。
4、已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危陋居民住宅,可过渡到成本价再进行集资改造,也可按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集资改造。
5、危陋居民住宅改造以回迁安置为主,安置居民剩余的成套住宅,由住宅筹建小组或组织改造单位按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所得收入冲减成本。
6、在危陋住宅拆迁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组织改造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市危陋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组织改造单位报市拆迁改造办公室按市拆迁细则的规定予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