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管理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研究拟定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管理规章、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乡电影发行放映网的建设、调查和综合平衡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全省重点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出境鉴定等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审核、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文化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7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外事处)
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拟定综合性文化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拟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文化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推广及管理;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活动。
(二)计划财务处(文化产业处)
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指导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基本建设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编报、调整和下达及统计汇编工作;统筹安排各种文化事业经费和财政安排的文物保护、艺术生产等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财务、基本建设、房地产和国有资产等工作。
(三)艺术处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拟定文艺事业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宏观指导文艺创作和艺术生产工作;协调全省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厅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四)社会文化处(电影事业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省群众文化、图书、电影等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全省公共图书馆(室)、群众文化馆(站)的业务建设和全省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活动;负责城乡电影发行放映网的建设、调查和综合平衡工作。
(五)文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