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加强民办学校
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价发[2000]209号 2000年7月27日)
各民办学校: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在学校收费方面也存在着部分学校收费不规范、自立名目收费,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现对民办学校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学杂费
(一)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在规定幅度内经核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小学学杂费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
初中学杂费每生每年不超过4000元;
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
职业(高中)中专(含实习费)学杂费:外语、财会、政法专业每生每年3100-3500元,装潢、美术、服装设计、计算机、广告专业每生每年4000-5000元,舞蹈、表演、音乐等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000-8000元,体育专业每生每年8000-10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2200-3000元
(二)民办学校学杂费每学年收取一次,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经批准转学或退学的,按学期相应标准退款。
(三)民办学校因故需在下一年度下调学杂费标准的,在发布招生广告、公布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
(四)民办学校学杂费含下列费用:存自行车费、热饭盒费、班费、小学技能培训班费、管理班(看护班)费、课外读物费、毕业证工本费、纯净(矿泉)水费、开水费等。
(五)超过上述收费幅度的学校需依据《沈阳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二、民办学校学生宿费标准实行向物价部门备案制度。由学校提供宿费费用情况和调整意见,经同意后实行。学生要求退宿的,学校应按实际住宿时间以月计算,退还学生。
三、民办学校收取的教材费、职业中专实习材料费要按实际发生额收取,代收代支,实行多退少补。
四、民办学校学生就餐伙食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实行学生食堂伙食费收支账目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