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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眉山地区实行代购代销二级均摊加价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眉山地区实行代购代销二级均摊加价的批复
(川价函[2000]197号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眉山地区物价局、乐山电业局:
  眉山地区物价局、乐山电业局眉地价工(2000)128号《关于眉山地区代购代销电价实行二级均摊加价的请示》悉。根据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价管(1997)45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乐山和眉山地区行政区域划分后有关电价方面的遗留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眉山地区代购代销电价实行二级均摊加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各上网电厂(站)上网电价(均不含税)。
  KW (万KWH) (元/KWH)
  二、对代购代销综合销价每千瓦时0.4798元进行二级均摊,加价范围为眉山地区在扣除农排用电、趸售线损、趸售农排用电、电力企业联用电的电量外的其他用电,加价平均水平为每千瓦时0.0277元,考虑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对化肥生产用电均摊标准为每千瓦时0.01元,其他用户均摊标准为每千瓦时0.031元。
  三、眉山地区代购代销收入由平价收入和差价收入两部分构成:平价收入按每千瓦时0.334元乘以自组销售电量计算;差价收入为按眉山地区二级均摊标准收取的加价电费。代购代销收入仍单独列账,滚动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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