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培训处
拟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规划、政策;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并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负责全省技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定全省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拟定全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技工学校招生、派遣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劳动工资处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及省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工作;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并负责审核工作;参与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规划、指导建立劳动力市场价格宏观监测体系;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拟定和调节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定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和欠薪保障制度;拟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及其实施办法;审核省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七)劳动监察处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共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组织查处或参与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承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及省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工作。
(八)信访仲裁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拟定劳动仲裁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理规则,建立劳动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指导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承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全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办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及省以上所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负责信访工作;参与地(市)及有关部门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养老保险处
拟定养老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地(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拟定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职工退休政策,审核省属企业、事业和中央驻晋单位的职工退休;拟定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失业保险处
拟定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政策与调剂制度;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和完善失业保险全省统筹制度;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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