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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不含离休人员公费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企业职工福利的政策、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受上级委托参与国际劳动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三)指导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管理厅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四)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动保障厅设1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运转和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新闻宣传、督查以及提案、接待联络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承办有关“年鉴”的组织编审工作。
  (二)法制处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草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行政法律法规,拟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指导和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及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及劳动工资、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城乡劳动力就业、技工学校招生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及网络管理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等;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则、监督制度并组织监督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内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厅的审计工作。
  (四)就业指导处
  拟定城乡劳动就业、劳动力市场发展、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参与拟定全省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就业服务事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建立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和资格认定制度;指导协调全省和区域性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管理省内人员境外、省外就业和境外、省外人员入晋就业工作;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省外驻晋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的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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