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人事厅机关核定行政编制6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正处级建制,编制6名,处级职数2名。
五、其它事项
将隶属省人事厅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建制划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3.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在晋的8个行业(煤炭、邮电、电力、铁道、金融、有色、民航、水利)所属企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政策,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劳动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政策,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省内人员境外、省外就业和境外、省外人员入晋就业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境外、省外驻晋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全省技工学校、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政策,并负责管理指导;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