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人事厅机关核定行政编制6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正处级建制,编制6名,处级职数2名。
  五、其它事项
  将隶属省人事厅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建制划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2.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3.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国务院原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在晋的8个行业(煤炭、邮电、电力、铁道、金融、有色、民航、水利)所属企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政策,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劳动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政策,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省内人员境外、省外就业和境外、省外人员入晋就业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境外、省外驻晋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全省技工学校、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政策,并负责管理指导;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