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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7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财政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省地方税务局。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源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二)划入及新增的职能
  1.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2.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地方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承担的对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
  7.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部门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地、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加强对控购工作的宏观政策管理和指导,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有关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省财政厅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省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对地(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国有资本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省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等。
  (三)编制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和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税收法规和条例草案;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整建议;根据全省预算安排,确定全省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拟定和执行全省政府采购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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