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调整本区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藏教委字[2000]39号 2000年7月27日)
各地市教体委、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我区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7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制定的,与全国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与深化教育改革的形势不相适应。根据全国第三次、自治区第六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最近下发的《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明电188号)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学校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1、我区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的学生继续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城镇学生杂费标准调整为:小学生每学期由现行20元调整为70元,初中生由现行30元调整为100元。
2、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小学、初中特长班学生,每生每学期收费200元。
3、对少数不服从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跨片区另行选择学校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由现行300元调整为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由现行400元调整为600元(不含杂费)。
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标准
高中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校生收取住宿费。
1、学费标准:普通学校每生每学期由现行80元调整为200元,自治区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取消普通高中农牧民子女免收学费的规定。
2、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由现行50元调整为100元。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
高等、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向所有专业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学费标准:高等学校每生每学年由现行1200元调整为2800元,热门专业可在20%范围内上浮,师范、农牧林等专业可在20%范围内下调。中等职业学校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0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自主决定。高等学校热门专业上浮收费的情况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2、住宿费标准:高等学校每生每学年由现行280元调整为8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学年由现行200元调整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