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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2000学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3、取暖费:集中供暖的学校(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年60元,其中在学校住宿的每生每学年120元;火炉取暖的学校,每生每学年15元。有供暖设施但未向学生提供供暖服务的,不得收取取暖费。
  4、自行车看管费: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10元,无专人看管自行车的学校不得收取,不得向无自行车的学生收取。
  (六)高中毕业会考费、中考费
  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费每生每科5元(含社会青年和补考学生)。中考招生报名费每生7元,考务费每生每门课3元,按规定需加试体育的每生加收5元,加试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的每生每门加收4元。
  (七)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淄价字[1999]1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逐校由物价部门审批。
  以上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标准均为我市最高收费标准。各区县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合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在上述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备案。
  二、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
  为保证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收费标准调整后对缴纳学杂费困难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规定认真落实学杂费减免规定。减免比例,农村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20%,城市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5%。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年份,应适当提高减免比例,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救助,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三、加强收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一)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各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中小学收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省纪委、监察厅、人事厅、物价局《对乱收费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区县、各部门执行。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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