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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全市2000学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
调整全市2000学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0]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关于调整我市2000学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全市2000学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


市政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意见报告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小学每生每学期,城市55元、农村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城市90元、农村70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对普通高中实行招生收费并轨,取消计划外招生。并轨后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800元,其他学校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化学校)500元,农村高中300元。
  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00元,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二)住宿费
  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实行公寓化(主要是指房间带卫生间)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为200元,其他学校城市70元、农村50元。以上均含水电费。
  (三)借读费
  凡是跨省、跨地区、跨区县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因其他原因需在我市异地借读的初中生和小学生,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已缴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各学校不允许招收择校生和跨片生。
  (四)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捐资助学款不得与学生上学挂钩;学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课本费、作业本费:课本按定价收费,作业本按成本价收费。
  2、班费:每生每学期,小学15元,中学(不分初、高中)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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