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0]费字255号 2000年7月14日)
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立项收取厦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的批复》(闽财综(2000)84号)批准立项。鉴于你市劳动力市场已正式投入使用,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周到便捷的“一条龙”服务。为推进劳动力市场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就你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厦门市劳动力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役军人家属免收
二、以上收费标准暂定三年,时间从2000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