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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评价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和监督木材、竹材凭证采伐;管理和监督木材、竹材和松香产品凭证运输;指导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林地、林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初审,以及监督、指导有关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指导、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的有关业务工作。
  (六)管理国家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组织、建立地州市县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经营利用;拟定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和珍贵树种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批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工作。
  (八)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以及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实行宏观管理。
  (九)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的研究、设计、预审和报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
  (十)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厅机关和直属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二)管理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外经工作。
  (十三)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和党群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云南省林业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厅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文秘、档案、会议、文印、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编志、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系统涉外工作;承办外事接待及其他外事外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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