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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林业厅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2、组织、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3、对森工企业的承包经营、转产项目的管理,协调森工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云南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云南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具体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林业法律事务。
  (二)拟定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有关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以及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选育、审定和种质资源管理;指导监督造林绿化的检查考核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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