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林业厅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2、组织、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3、对森工企业的承包经营、转产项目的管理,协调森工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云南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云南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具体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林业法律事务。
(二)拟定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有关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以及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选育、审定和种质资源管理;指导监督造林绿化的检查考核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