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关于
禁止乱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教委字[2000]42号 2000年7月27日)
各地(市)教体委、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在不断完善和规范我区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这对深化我区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继续抓好学校收费专项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和学校为治理乱收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就全区范围看,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地区、个别学校对治理乱收费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够完善、规范;收费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比较薄弱;乱收费现象在个别学校时有发生。为此,现就禁止乱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立项审批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制定和调整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由自治区教育厅提出方案,会同物价、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的收费以及拉“赞助”、搞摊派行为,均属乱收费,都应受到严肃查处。
二、加大收费宣传和监管力度。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出台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应向社会、学生广泛宣传、增强透明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收费项目限于杂费、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限于学费、住宿费,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限于学费、住宿费。除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课本费、作业本费、少量的班费等代收费外,学校自立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
三、杂费、借读费、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各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教委关于印发《1997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教委印发的《加强我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要结合本地区学校收费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大专项治理和“标本兼治”的力度,加强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