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由用地单位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年度用地计划和规划定点材料等.向当地上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用地单位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预付50-60%的征地总费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分批次集中征地,也可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征地。
四、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跨市(两个省辖市以上)线状工程。需要省协调或建设单位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提供服务的项目征地,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市重点项目、跨县的用地项目征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市)参与;其他征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有关从事征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受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定数量的土地。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时,可以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征地包干方式,也可以实行不包费用的半包或单包方式,具体方式由协议两方确定。
征地涉及的各项税费收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全包方式的,对征地费用计算中一时预计不到或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可在征地包干协议中明确,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实行半包和单包方式的,不列不可预见费。承担征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定比例收取证地包干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六、用地单位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应持有权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用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统一供地。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用地材料,及时、足额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征地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协议、非法转让、买卖土地。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0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