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
2000年7月28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征地、供地工作,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的同时,保证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促进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现就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全省范围内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均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代表同级政府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用,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征地、供地,或擅自与被征地单位私下协议征用土地。
二、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征用土地的调查与测量;拟定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偿方案;负责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调处理征地和补偿安置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统一征地中,可以将征地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给从事征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