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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0]17号)


  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城市管理实施综合执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辖七个区大队)依照市政、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委托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城市管理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不需要作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市容环卫管理方面,对乱扔乱泼、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焚烧晾晒、落地牌匾广告、随地屠宰禽兽和进行污染环境卫生作业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二)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个人建造住宅、小型公建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三)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对侵占损毁绿地、设施和砍伐、折损树木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违法占道的商贩和无证商贩实施管理和处罚;
  (五)在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对损坏设施、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侵占人行道路、乱停乱放车辆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对街面饮食服务饮食服务业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液化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液体,露天烧烤食品,沿街商亭原煤散烧烟污染,随意熔化沥青,施工噪声,烟尘、粉尘,道路存放煤矸石、煤灰、石灰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七)承担城市管理中经市政府授权的突击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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