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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志编纂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地方志编委会)。省地方志编委会为省人民政府主管地方志编修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编修各级地方志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拟定地方性的编修工作政策、规定。
  (二)在省委领导、省政府主持下,组织有关专家编修《湖南省志》、部门志、专业志及省志丛书。
  (三)负责对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的修志工作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组织对各级志稿的评审、验收、出版、评奖。
  (四)收集、整理、研究湖南地方文献和省情资料,编辑出版《湖南年鉴》。
  (五)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志编委会设4个职能处(部):
  (一)综合处(对外可使用人事处印章)
  负责文秘、财务、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二)省志编纂处
  负责制订湖南省志编纂或续修方案;组织指导各部门编修省志各分册,编纂和审定各分册志稿和编辑综合志、专业志及省志丛书。
  (三)市县志工作指导处
  制订续修市(州)、县(市、区)志编纂方案;指导、督查市(州)、县(市、区)志书的编修工作;组织对市(州)、县(市、区)志稿的评审、验收、出版;组织对各级志书和年鉴的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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