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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通知

  为落实《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监管各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会计监督应主要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1、进一步落实财务会计监管责任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落实各级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办法,组织专门力量,对确定的监管对象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加强对重要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及时掌握了解监管单位重大经济活动财务会计的处理情况。同时,还要不断扩大监管范围,落实财务会计监督的责任制,严格按照《会计法》监督的要求,承担起《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
  2、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稽核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要求、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形成合力、避免重复”的原则,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的专项稽查。要实行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稽查情况的通报办法,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强化法律的威慑力,从根本上杜绝会计造假现象。
  3、开展会计基础规范化检查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规则,继续做好对所管辖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考核与验收工作,同时,对已验收合格的单位进行抽查;对在检查验收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要责令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先限期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掌握会计工作规范化验收标准,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法定职责。
  4、大力推进财务总监和财务会计主管委派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重点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由政府授权执行收费或罚没职能的执收执罚部门,试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度,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执收执罚部门的收支罚没行为。
  5、强化社会监督,督促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在会计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今年要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参股的部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扩大实施同步审计的范围。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要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和确定的具体审计名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抽查,每年抽查面不低于10%,确保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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