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通知
(沪财会[2000]36号 2000年7月24日)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范金融和财务风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本市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
会计法》的规定和财政部财会字[2000]3号文的具体要求,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
会计法》规定,本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以及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3)进一步落实财务会计一线监管责任制;(4)推进财务总监、财务会计主管委派工作,强化财务会计监控;(5)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稽核检查,建立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稽查情况的通报制度;(6)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7)负责会计人员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的认定、注册登记和年检等,会计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8)处罚违反《
会计法》的行为;(9)对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予以奖励;(10)对会计工作其他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
会计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4、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客观、公正;
5、监督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会计监督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