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测绘管理处
组织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科技交流处
拟订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计划;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科技工作;负责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及新技术推广;组织交流科技信息,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外交流和外事接待工作,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协助审查合作项目。
(十五)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组织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因公出国政审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总工程师);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4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另1名保留,作为超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0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
(二)组建安徽省测绘总院,为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原经费渠道不变,其编制另行核定。
lar_1690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