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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耕地保护处
  统一管理全省城乡土地征用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拟定、实施全省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并实施监督检查。
  (六)地籍管理处
  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管理并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办法细则;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全省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年检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规定确认采矿权评估的结果;认定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
  (九)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采矿权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安排地质勘查专项基金;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与年检工作,按照规定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组织收取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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