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和馆藏业务;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地质勘查活动;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批或审查对外合作区块。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来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发证、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省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事务;负责信息综合、新闻宣传。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负责厅综合调查研究和起草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三)规划处
组织研究拟定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并指导实施全省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拟定全省土地供应政策;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四)财务处
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各项事业费、专项经费预决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收益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厅属单位财务工作并负责综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