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5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组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政府测绘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省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原省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其中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按照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三)转变的职能。
1、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任务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方面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是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以保障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