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5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物价局。省物价局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物价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些区域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市物价部门管理。
将价格监测、价格信息发布、物价人员培训、部分商品和服务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商品社会平均成本的测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论证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和中长期调控计划及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依法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三)研究拟定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指导全省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价格公告制度。
(四)研究制定价格改革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调整省级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