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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171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是市局有计划地对基层局已查的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由市局稽查局(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层局收到复查结论后15日内应将执行情况报送市局稽查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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