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9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一日
四川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原省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能。
2、指导和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职能。
3、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职能。
(二)转变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3、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机关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工作。
(三)制订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外商台商投诉工作。
(五)指导人民调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仲裁登记;管理法学专业社团和司法鉴定;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七)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枪支、弹药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八)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县(处)级以上单位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领导班子;协助市、地、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本系统人事警务和干警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