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发展计划、经贸、建设、交通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拟定财政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财政投资项目安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指导政府投资的基建招投标标底和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工作。
(九)农业处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办法,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和农业企业财务;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社会保障处
负责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办法,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一)政府采购处
拟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活动;受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二)税政与条法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退税的建议;审批地方性税收中对全省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及出口退税事项;负责有关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办理有关国家赔偿事宜。
(十三)企业处
负责国有企业(金融贸易企业和农业企业除外)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参与省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提出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的调整建议;监督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交国有资产收益;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和全省性评估机构资格的认证工作;拟定和执行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有关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管理和分配有关省级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参与有关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
(十四)金融贸易处
负责粮食、供销等部门、单位和行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社企业和地方银行、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国家及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轮换的补贴拨付和军粮供应的补贴拨付;管理省级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负责分管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收益征缴及补贴拨付。
(十五)农业税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