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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拟定全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省政府债务的谈判与磋商,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省级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
  (四)编制全省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省税务部门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根据省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负责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公物拍卖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八)负责全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九)拟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管理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负责小城镇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十)拟定和执行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执行国家国内、国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国债发行计划,拟定地方性有关政策法规及配套办法,组织参加政府外债的谈判与磋商,管理政府债务。
  (十二)参与全省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执行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管理住房资金。
  (十三)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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