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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学校、放射、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
  (四)研究拟定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医学科技情报、科研项目的管理及组织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工作;制订全省卫生行业的在职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检查实施。
  (五)贯彻落实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中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并检查、监督实施;加强对重大疾病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的防治;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七)研究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八)管理全省卫生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及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工作;指导行业社团工作。
  (九)制订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十)研究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卫生技术职务的评审和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管理工作;开展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组织调度全省各级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接收国内外捐赠的救灾防病药品、设备、经费等。
  (十二)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离休人员、老红军等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设11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机关工作制度;协助厅领导协调、督促各处室业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信息、卫生统计、信访、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工作;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标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
  (二)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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