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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3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八日

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贯彻实施国家药政法规,拟定地方性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4)初审或批准新的药品及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医疗保险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有关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规章,制订全省卫生工作宏观指导政策、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卫生服务体制。
  (二)编制并指导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卫生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协调全省卫生资源的配置,统筹协调和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负责省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全省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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