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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福州、三明、南平、龙岩等市部分企业2000年用电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福州、
三明、南平、龙岩等市部分企业2000年用电价格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293号 2000年7月13日)


省电力公司,各地市物委(物价局)、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556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开始实施统一销售电价。这次实行的统一销售电价对我省工业企业特别是老工业企业影响较大。为避免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给企业的生产运行带来冲击,稳定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环境,为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特别是高耗能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提供必要条件。按照国家计委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提价幅度较大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州抗生素厂等40家企业,实行电度电价优惠(基本电费按规定标准)。现将我省40家企业2000年度用电价格及核定优惠电量下达你们(见附表),超出核定优惠电量部分按一般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少于核定优惠电量的,按实际用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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